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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後果】申請破產資格及程序 + 破產後果一覽
不少打工仔當面臨財政壓力,打算申請破產了事,以為4年後便能夠重生,其實破產後果嚴重,不但破產期間生活受到限制,即使破產令解除後,個人信貸也會遇上深遠影響。今次Gobear介紹破產的定義、程序及後果,讓大家對破產有更深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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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是破產?
破產是一項法律程序,當欠債人士無法償還債務時,便要申請破產,把資產有序地分配給債權人士。如果以前從未被裁定過破產,而且切實遵守《破產條例》規定的破產人,當破產令頒布當日起計算的4年後自動解除破產。
申請破產程序
- 填寫《破產(表格)規則》表格3「債務人破產呈請書」和《破產(表格)規則》表格28C「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 前往香港金鐘道66 號金鐘道政府合署高座10樓破產管理署接待處(時間: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4時30分),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繳付HK$8,000款項,繳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的各項費用及開支
- 在律師、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或獲授權的破產管理署職員面前進行見證,並就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宣誓(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10時至中午12時及下午2時至4時)
- 前往高等法院登記處繳付HK$1,045法庭費用、就呈請取得聆訊的日期及提交呈請書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 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提交呈請書的蓋印副本及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副本
破產人士有咩責任?
- 破產期間,破產人必須在調查其破產和變現資產方面,與暫行受託人或受託人充分合作,提供資產和債務等財務資料
- 親身前往暫行受託人或受託人指定的地方出席初次會面,提供關於破產人的事務、交易及財產的資料;以及在接獲受託人通知後,出席其他會議
- 把所有資產移交暫行受託人或受託人
- 如果破產人士屬於營商人士,需要提交帳冊及會計記錄
- 停止使用信用卡和銀行及其他財務機構的帳戶
- 不能再借貸
破產人士有咩後果?
後果1:不得擔任部份職業
破產人士破產後不得任職律師、地產代理、證券交易商或出任有限公司的董事,另外如果屬於公務員,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459條,破產管理署署長必須通知破產人士所屬部門的部門主任秘書、公務員事務局及庫務署,如果在銀行界工作,破產人士亦需要通知僱主。
後果2:不能取回財產
所有涉及的財產將繼續歸屬於破產人士的受託人,將繼續為債權人的利益管理破產人士的的破產產業。資產將會繼續受管理,直至所有資產已分發給債權人以及受託人獲解除職務為止。
後果3:不能取回財產
破產人士即使破產付解除後,個人信貸評級仍會大受影響,負面信貸紀錄在解除破產令後5年才會消除,破產紀錄則會在信貸資料庫保存8年,期間即使擁有穩定工作,發卡機構亦未必會肯批出信用卡。如果想買樓置業,銀行更一般會於破產令解除後7年才會批出按揭,即使銀行肯批出按揭,按揭利息或成數會比一般申請人遜色。
破產影響深遠,要解決債務問題,其實市面上有其他債務舒緩方法,減輕欠債人士的財務負擔,如果遇上相關問題,不妨向專業人士尋求更多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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